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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 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

发布时间:2022-04-09 12:27:59

摘要:依靠法制反对腐败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习近平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遵照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指示,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,现在要从多方面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,其中包括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制度: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,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,反腐败工作制度,反腐败法律制度等等。
关键词:邓小平理论;反腐败斗争;社会主义法制建设;党风廉政建设
 
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  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
依靠法制反对腐败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。邓小平1980年在谈到“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”时指出:“制度问题不解决,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。”“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,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、作风有关,但是组织制度、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。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,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,甚至会走向反面……。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,人们就会说,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,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?……领导制度、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、全局性、稳定性和长期性。”“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,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,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。”他在1992年南巡时又说:“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。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,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。还是要靠法制,搞法制靠得住些。”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。2013年1月,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紀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:“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,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,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,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,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,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,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。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,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,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、不能腐的防范机制、不易腐的保障机制。”这为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、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。遵循这一方向,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,现在要从多方面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,其中包括以下几项具体制度:
一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
1、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。现在做教师、医师、律师、技术人员都需要持证上岗,做党政领导干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,承担着更大责任,理所当然更应该具备任职资格条件,更应该经过严格的考试、考核,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才能上岗。我们现在的公务员队伍实行了“每进必考”,同样干部职务的晋升也应该实行“每晋必考”;除了现在已经实行的组织部门考核外,还必须建立健全任职资格证书制度。各级领导干部应该从平级、下一级或有特殊条件及突出表现的下两级人员中选拔任用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应该从具备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民群众中产生,应该能代表人民进言献策,不宜从党政领导干部、模范人物、各种明星、退居二线干部中产生。代表、委员不是荣誉职务,不是二线人员。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名副其实的代表人民群众说话办事、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,不能成为官员代表大会,不能成为“橡皮图章”。
2、建立健全干部任用提名制度。实行候选人报名制度,既然升学、当兵、招工、当公务员都要本人报名,党政领导干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遴选更应该由本人报名。实行自荐、群众推荐、组织推荐三结合的提名制度。那些没有意愿、没有勇气报名的人不适宜担任这些职务。自荐、群众推荐、组织推荐三者互相制约、缺一不可。
3、建立健全差额选举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。应该把从上往下层层任免干部,最大限度地改革为从下往上层层选举干部。必须实行差额选举、选拔,没有差额就没有选择的余地,就谈不上选举、选拔。候选人要介绍任职条件、任职目标、任职规划、竞选纲领,要让选举人认识、了解、选择。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要适当扩大范围、扩大视野,这样才能够选出更优秀、更合适、更称职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和代表、委员,也才能遏制任人唯亲、买官卖官、边腐边升等等吏治腐败。
4、建立健全任前公示制度。不仅要在网上、报纸上、电视上公开,而且要在任职地区和单位内张榜公开。不仅要公示拟任人选本人的简历、财产、德能勤绩廉等基本情况,还要公示家庭成员、家庭财产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。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举和选拔非官员家庭出身的人员,当然并不排斥条件很好的官员子女任职,但是必须严格防止官官相护、任人唯亲、亲亲繁殖的腐败现象,严格防止目前全国大量存在的官员大家族、小家族的形成和发展。对公示后群众提出的问题和不同意见要认真调查研究。对公示后的反馈意见要进行二次公示,否则公示就会成为形式主义的花架子,就等于未曾公示、暗箱操作。
5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制度。在任期结束前一般不宜轻易调动。任职期间必须随时接受群众监督。如果有贪腐行为、失职渎职不称职现象应该随时审查、罢免。如果发现或出现有更合适的人选,应该能够经过合法程序替换相形见绌的人员。领导干部应该能上能下、能官能民。离任后,除了新任干部需要,一般不得干预新任干部工作。
二、建立健全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
1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、财务民主制度。我国公有制经济建立了60多年,但是在公有制单位的财务管理上一直存在着许多漏洞。财务制度不严密、财务管理不公开,从财政收支账目到基层单位财务账目往往处于暗箱操作之中。有些单位负责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。有些财务开支只有单位一把手知道,甚至二把手、会计人员都不知道、也不敢过问。有些案件发生了多年,本单位许多人都被蒙在鼓里,毫不知情。许多腐败现象都离不开一个钱字,离不开财务账目。加强财务管理,实行财务民主、财务公开,是根治腐败不可缺少的一环。习近平强调:“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,都与公款、公权有关系。公款姓公,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;公权为民,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。”为此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,必须实行财务公开、财务民主。在基层单位,财务公开不是总额公开,不是预算公开,而是每一笔账目每月向全体人员公开。
2、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。长期以来实行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弊病很大,容易形成一把手或审批人的暗箱操作。必须实行三支笔审批制度,其中应该有随机产生的2名普通员工审批,保证每一分钱都不能乱花。
3、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。对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,必须加大广度、深度、频度、力度。广度上要让单位员工参加和知情;深度上要对每一张原始发票、单据进行公开审计;频度上对每个单位每年都要审计;力度上要对违规支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,使任何人永远不敢私占乱花一分钱公款,把公款关进公用的保险箱。
4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收入、财产公开制度。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、子女亲属从业情况和收入、财产情况,每年都必须向公众公开。当官就不准发财,想发财就不准当官。掌握公共权力就不得有财产隐私权,要保留个人隐私权的就不得担任公职。要以严格制度保证公职人员的纯洁性和廉洁性,严防公职人员把公权变特权。
5、建立健全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款消费制度。县级以下单位必须实行公务接待“零支出”、“零容忍”制度,特殊情况必须接待的,由县财政批准、县财政支出。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《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和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》。方案规定,“按照节约成本、保证公务、便于操作、简化档次的要求,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。具体为: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,处级每人每月800元,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,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,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,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%。”考虑到同一职级人员实际需要的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是大不相同的,远远不止10%的差额,看来这一规定还需要出台实施细则,积累实践经验,接受群众监督,听取公众意见,适时加以修改完善。出国、出境、出省的差旅费支出必须从严控制,必须严禁一切不必要、无实效、假公济私、游山玩水的公费出行。应该看到,目前在我国公款消费、包括“三公消费”中存在着巨大浪费,有些所谓“货币化改革”实际上是把这种挥霍浪费货币化、制度化、固定化,变成制度化腐败,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扭转和防止这种腐败现象。
三、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制度
1、建立健全严查腐败现象的制度,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查处腐败现象的工作制度。据报道,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中,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.8%,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占20.9%,来源于办案中发现的占7.1%。此外,还根据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的问题,先后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。这些案件来源渠道表明,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处于坐等举报、别人移送、被动应付、不告不理的状态,还缺少一套主动查办案件的制度。查办腐败案件,当然要重视群众举报;但是腐败现象绝大多数是见不得人的,是瞒着群众、秘密进行的,群众或者一无所知,或者知之甚少,只是怀疑,难以掌握真凭实据,要举报往往有很大困难;加之腐败分子一般都是大权在握,群众容易受到打击报复,也就容易心存疑虑。因此,群众举报只能作为查办案件的辅助手段,不能作为主要渠道。而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工作就是进行纪律检查,完全有责任、有权力也有能力去主动调查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。实践证明,仅仅采取目前的做法不足以遏制腐败、根治腐败;必须采取果断措施,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,主动清查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。不能靠偶发事件反腐,也不能靠坐等举报反腐,必须靠制度反腐,靠主动出击反腐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变坐等举报为主动出击,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纪律检查制度,实行对全体官员的年检制度。年检制度要实行“四全”,即全员、全面、全程、全民。全员就是年检的对象是全体官员,当然可以掌握重点。全面就是年检的内容包括官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、财产、工作、生活(含社会交际、男女关系)等各个方面。全程就是年检的跨度是官员做官的全过程,包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的问题。同时,这种年检并不是一年一度的年底检查,而是从年初到年末全年的分期分批的认真仔细的检查。全民就是年检的主体是全体人民,哪一级官员就要在哪一个范围内接受全体人民的检查监督。这样,不管有无问题,年年“立案审查”一次,还每一个廉洁官员的清白,查每一个腐败分子的问题,使每一个官员都不能置身严格的纪律检查和监督管理之外。为此,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、责任机制、督查机制、奖惩机制、测评机制和保障机制,在人员、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。同时要加大对群众举报的保护和奖励力度,激励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主动性。人员方面可以利用退居二线的人员、部分退休人员、部分未曾就业的大学生。经费方面可以从公款消费的节约中、从查处腐败分子的退赔款和罚款中解决。
2、建立健全严惩腐败分子的制度,包括强化严惩腐败的刑法制度。惩治有力,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、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,才能形成和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。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。许多发达国家对假公济私的查处是十分严厉的。意大利一市长乘公车到百里之外办私事,被判刑6个月。3名英国议员到日本出差,为观光东京多住了一夜,3人补交了住宿费,且全部辞职。作为共产党员、社会公仆,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干部,理应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员议员更加厉行节约、廉洁奉公,对奢侈浪费、挥霍公款行为的惩处理应更加严厉。但是现在的事实是,我国官员假公济私、挥霍公款问题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官员严重十倍、百倍,而受到的查处则轻微十倍、百倍,甚至于简直不当一回事,极少受到严肃查处。除了对挥霍浪费公款的案件处理过宽外,多年来,我们对许多腐败案件都有惩处不力的问题。例如,对企业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,对凭借垄断地位侵犯公众利益的案件,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,对性贿赂和利用职权玩弄女性的案件,对任人唯亲乃至公共权力家族化的案件,绝大多数都没有查处,或者处理过宽,不仅没有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,反而在客观上放纵和助长了这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,愈演愈烈。因此,必须切实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。
四、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
1、违法违规公款消费应按贪污贿赂论处乃至定罪量刑。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,都有理由也有必要把违法违规公款消费纳入贪污贿赂处理。与此相配套,要研究制定关于各类单位、各类人员公款消费的法律法规,如公款消费法、公款消费标准等等。
2、目前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有不合情、不合理之处。刑法第383条规定:对犯贪污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(1)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,等等。对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:第一,根据目前贪污受贿数额常常高达几百万元、几千万元的现实,在刑法中对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要细分几档更高数额的量刑幅度。第二,这一规定主要是以贪污货币额为基本量刑依据的。然而,货币额与价值量(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)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。货币的币值是不断变化的,同一货币额在不同时间会代表不同价值量;例如,同样是贪污10万元,在1996年就相当于侵吞了10人全年的劳动,因此,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作出贪污10万元以上,处10年以上徒刑的规定,是合情合理的;但是到2010年,贪污10万元,只相当于侵吞了2人全年的劳动。这时,如果贪污10万元仍判处10年徒刑,就显然处罚过重。事实上,近几年法院判处此类案件,已酌情从轻处罚;但这样一来,法院的判决就突破了刑法规定的底线,失去合法性;另一方面又扩大了法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,引发诸多弊端。由于货币币值具有变动性,而刑法规定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,为了解决这个矛盾,贪污贿赂罪的量刑不应以货币额为依据,而应运用发展了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,以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依据。因此,现在有必要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修改。
3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视同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。目前,刑法对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”的规定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:首先,所谓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,这一提法本身就是不合情理的;小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完全可能的,如果是巨额财产,当事人怎么会来源不明呢?所谓“来源不明”,不过是为了隐瞒罪行,或者是为了掩护别人,不肯说明来源罢了。其次,这一规定量刑过轻。有些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,但是只要拒不交待其来源,就可以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得到轻判。再次,这一规定还有可能由于当事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,而掩盖了其他人的贪污、受贿、行贿等犯罪行为。因此,这一规定有进一步修改之必要。例如,可以按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。事实上,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也是这样论处的。
4、增设性贿赂罪和利用职权玩弄女性罪。目前,刑法关于行贿罪、受贿罪的规定都是针对财物贿赂的,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。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,“性贿赂”日益成为重要贿赂方式,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,是一种非常恶劣、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,应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,而不再属于个人隐私、道德问题。可以预期,这样的刑法规定出台之日就是这种腐败现象收敛之时。应该看到,官员与平民的婚外情、包二奶行为,在条件、动机、影响、后果上是有重大区别的:官员此类行为,有意无意都有利用职权、以权谋色、权色交易的因素在内;在情妇方面,绝大多数也有间接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动机在内;在社会影响上,官员作为公众人物,往往会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;在社会危害性上,官员的此类行为必然损害到官员的形象和职务的廉洁性,损害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;不少官员还会利用职权,为情妇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,造成国家和他人的重大损失,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。因此,官员的此类问题决不只是感情问题、道德问题,而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问题,应该依法处理。对那些不适用性贿赂罪而利用职权玩弄女性的犯罪行为,应该以利用职权玩弄女性罪论处。
总之,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、制度、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,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,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、做细、做实,做出成效,尽快做到干部清正、政府清廉、政治清明,让我们的党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党,让我们的政府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,让我们的干部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名副其实的社会公仆,此乃国家之大幸,民族之大幸,人民之大幸,也是干部之大幸!